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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麗鄉村內涵美麗鄉村(beautiful village)是指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文明協調發展,規劃科學、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宜居、宜業的可持續發展鄉村(包括建制村和自然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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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麗鄉村建設六大內容1.村莊規劃規定了村莊建設、生態環境治理、產業發展、公共服務等方面的系統規劃要求。
2.村莊建設規定了道路、橋梁、引水、供電、通信等生活設施和農業生產設施的建設要求。
3.生態環境規定了水、土、氣等環境質量要求,對農業、工業、生活等污染防治,森林、植被、河道等生態保護,以及村容維護、環境綠化、廁所改造等環境整治進行指導。
4.經濟發展規定了美麗鄉村的農業、工業、服務業三大產業的發展要求5.公共服務規定了醫療衛生、公共教育、文化體育、社會保障、勞動就業、公共安全、便民服務等方面的要求。
6.其他方面:對鄉風文明建設、基層組織建設、公眾參與、保障與監督等內容進行了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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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麗鄉村建設量化指標生態環境量化指標(11項)村域內工業污染源達標排放率---100%
農膜回收率---80%以上
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率---70%以上
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率---100%
畜禽糞便綜合利用率---80%以上
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80%以上
生活污水處理農戶覆蓋率---70%以上
使用清潔能源的農戶數比例--70%以上
林草覆蓋率--- 平原地區:20%以上;丘陵地區:50%以上;山區:80%以上
衛生公廁擁有率---不低于1座/600戶
戶用衛生廁所普及率---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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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麗鄉村建設公共服務量化指標(8項)村衛生室建筑面積
大于60平方米
學前一年毛入園率
85%以上
九年義務教育目標人群覆蓋率
100%
九年義務教育鞏固率
93%以上
農村五保供養目標人群覆蓋率
100%
農村五保集中供養能力
50%以上
基本養老服務補貼目標人群
覆蓋率
50%以上
村民享有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率
90%以上
美麗鄉村建設指南
《美麗鄉村建設指南》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2015年6月1日實施。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美麗鄉村的村莊規劃和建設、生態環境、經濟發展、公共服務、鄉風文明、基層組織、長效管理等建設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以村為單位的美麗鄉村的建設。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事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56 標準電壓
GB/T 3095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T 3096 聲環境質量標準
GB/T 3097 海水水質標準
GB/T 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T 4285 農藥安全使用標準
GB/T 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T 5768.1 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 第1部分:總則
GB/T 5768.2 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 第2部分:道路交通標志
GB/T 7959 糞便無害化衛生要求
GB/T 8321(所有部分) 農藥合理使用準則
GB/T 15618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GB/T 16453(所有部分) 水土保持綜合治理 技術規范
GB/T 18596 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 19379 農場戶廁衛生規范
GB/T 27774 病媒生物應急監測與控制 通則
GB/T 29315 中小學、幼兒園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要求
GB/T 30600 高標準農田建設 通則
GB/T 50039 農村防火規范
GB/T 50201 防洪標準
GB/T 50288 灌溉與排水工程設計規范
GB/T 50445 村莊整治技術規范
DL 493 農村安全用電規程
DL/T 5118 農村電力網規劃設計導則
HJ 25.4 污染場地土壤修復技術導則
GJ 588 農業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技術導則
NY/T 496 肥料合理使用準則 通則
建標 109 農村普通中小學校建設標準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美麗鄉村 beautiful village
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文明協調發展,規劃科學、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宜居、宜業的可持續發展鄉村(包括建制村和自然村)。
4.總則
4.1 堅持政府引導、村民主體、以人為本、因地制宜的原則,持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
4.2 規劃先行,統籌兼顧,生產、生活、生態和諧發展。
4.3 村務管理民主規范,村民參與積極性高。
4.4 集體經濟發展,公共服務改善,村民生活品質提升。
5.村莊規劃
5.1 規劃原則
5.1.1 因地制宜
5.1.1.1 根據鄉村資源稟賦,因地制宜編制村莊規劃,注重傳統文化的保護和傳承,維護鄉村風貌,突出地域特色。
5.1.1.2 村莊規模較大、情況較復雜時,宜編制經濟可行的村莊整治等專項規劃。歷史文化名村和傳統村落應編制歷史文化名村保護規劃和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
5.1.2 村民參與
5.1.2.1 村莊規劃編制應深入農戶實地調查,充分征求意見,并宣講規劃意圖和規劃內容。
5.1.2.2 村莊規劃應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規劃總平面圖及相關內容應在村莊顯著位置公示,經批準后公布、實施。
5.1.3 合理布局
5.1.3.1 村莊規劃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做好與鎮域規劃、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各項專業規劃的協調銜接,科學區分生產生活區域,功能布局合理、安全、宜居、美觀、和諧,配套完善。
5.1.3.2 結合地形地貌、山體、水系等自然環境條件,科學布局,處理好山形、水體、道路、建筑的關系。
5.1.4 節約用地
5.1.4.1 村莊規劃應科學、合理、統籌配置土地,依法使用土地,不得占用基本農田,慎用山坡地。
5.1.4.2 公共活動場所的規劃與布局應充分利用閑置土地、現有建筑及設施等。
5.2 規劃編制要素
5.2.1 編制規劃應以需求和問題為導向,綜合評價村莊的發展條件,提出村莊建設與治理、產業發展和村莊管理的總體要求。
5.2.2 統籌村民建房、村莊整治改造,并進行規劃設計,包含建筑的平面改造和立面整飾。
5.2.3 確定村民活動、文體教育、醫療衛生、社會福利等公共服務和管理設施的用地布局和建設要求。
5.2.4 確定村域道路、供水、排水、供電、通信等各項基礎設施配置和建設要求,包括布局、管線走向、敷設方式等。
5.2.5 確定農業及其他生產經營設施用地。
5.2.6 確定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要求和措施,確定垃圾、污水收集處理設施和公廁等環境衛生設施的配置和建設要求。
5.2.7 確定村莊防災減災的要求,做好村級避災場所建設規劃;對處于山體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山洪沖溝等地質隱患地段的農村居民點,應經相關程序確定搬遷方案。
5.2.8 確定村莊傳統民居、歷史建筑物與構筑物、古樹名木等人文景觀的保護與利用措施。
5.2.9 規劃圖文表達應簡明扼要、平實直觀。
6.村莊建設
6.1 基本要求
6.1.1 村莊建設應按規劃執行。
6.1.2 新建、改建、擴建住房與建筑整治應符合建筑衛生、安全要求,注重與環境協調;宜選擇具有鄉村特色和地域風格的建筑圖樣;倡導建設綠色農房。
6.1.3 保持和延續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完整性、真實性、延續性和原始性。
6.1.4 整治影響景觀的棚舍、殘破或倒塌的墻體,清除臨時搭蓋,美化影響村莊空間外觀視覺的外墻、屋頂、窗戶、欄桿等,規范太陽能熱水器、屋頂空調等設施的安裝。
6.1.5 逐步實施危舊房的改造、整治。
6.2 生活設施
6.2.1 道路
6.2.1.1 村主干道建設應進出暢通,路面硬化率達100%。
6.2.1.2 村內道路應以現有道路為基礎,順應現有村莊格局,保留原始形態走向,就地取材。
6.2.1.3 村主干道應按照GB5768.1和GB 5768.2的要求設置道路交通標志,村口應設村名標識;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特色景觀旅游景點應設置指示牌。
6.2.1.4 利用道路周邊、空余場地,適當規劃公共停車場(泊位)。
6.2.2 橋梁
6.2.2.1 安全美觀,與周圍環境相協調,體現地域風格,提倡使用本地天然材料,保護古橋。
6.2.2.2 維護、改造可采用加固基礎、新鋪橋面、增加護欄等措施,并設置安全設施和警示標志。
6.2.3 飲水
6.2.3.1 應根據村莊分布特點、生活水平和區域水資源等條件,合理確定用水量指標、供水水源和水壓要求。
6.2.3.2 應加強水源地保護,保障農村飲水安全,生活飲用水的水質應符合GB 5749的要求。
6.2.4 供電
6.2.4.1 農村電力網建設與改造的規劃設計應符合DL/T 5118的要求,電壓等級應符合GB/T 156的要求,供電應能滿足村民基本生產生活需要。
6.2.4.2 電線桿應排列整齊,安全美觀,無私拉亂接電線、電纜現象。
6.2.4.3 合理配置照明路燈,宜使用節能燈具。
6.2.5 通信
廣播、電視、電話、網絡、郵政等公共通信設施齊全、信號通暢,線路架設規范、安全有序;有條件的村莊可采用管道下地敷設。
6.3 農業生產設施
6.3.1 結合實際開展土地整治和保護;適合高標準農田建設的重點區域,按GB/T 30600的要求進行規范建設。
6.3.2 開展農田水利設施治理;防洪、排澇和灌溉保證率等達到GB 50201和GB 50288的要求;注重抗旱、防風等防災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配備。
6.3.3 結合產業發展,配備先進、適用的現代化農業生產設施。
7.生態環境
7.1 環境質量
7.1.1 大氣、聲、土壤環境質量應分別達到GB 3095、GB 3096、GB 15618中與當地環境功能區相對應的要求。
7.1.2 村域內主要河流、湖泊、水庫等地表水體水質,沿海村莊的近岸海域海水水質應分別達到GB 3838、GB 3097中與當地環境功能區相對應的要求。
7.2 污染防治
7.2.1 農業污染防治
7.2.1.1 推廣植物病蟲害統防統治,采用農業、物理、生物、化學等綜合防治措施,不得使用明令禁止的高毒高殘留農藥,按照GB 4285、GB/T 8321的要求合理用藥。
7.2.1.2 推廣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施用有機肥、緩釋肥;肥料使用符合NY/T 496的要求。
7.2.1.3 農業固體廢物污染控制和資源綜合利用可按HJ 588的要求進行;農藥瓶、廢棄塑料薄膜、育秧盤等農業生產廢棄物及時處理;農膜回收率≥80%;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率≥70%。
7.2.1.4 畜禽養殖場(小區)污染物排放應符合GB 18596的要求,畜禽糞便綜合利用率≥80%;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率達100%;水產養殖廢水應達標排放。
7.2.2 工業污染防治
村域內工業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噪聲、固體廢物等污染物達標排放,工業污染源達標排放率達100%。
7.2.3 生活污染防治
7.2.3.1 生活垃圾處理
7.2.3.1.1 應建立生活垃圾收運處置體系,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80%。
7.2.3.1.2 應合理配置垃圾收集點、建筑垃圾堆放點、垃圾箱、垃圾清運工具等,并保持干凈整潔、不破損、不外溢。
7.2.3.1.3 推行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垃圾應及時清運,防止二次污染。
7.2.3.2 生活污水處理
7.2.3.2.1 應以糞污分流、雨污分流為原則,綜合人口分布、污水水量、經濟發展水平、環境特點、氣候條件、地理狀況,以及現有的排水體制、排水管網等確定生活污水收集模式。
7.2.3.2.2 應根據村落和農戶的分布,可采用集中處理或分散處理或集中與分散處理相結合的方式,建設污水處理系統并定期維護,生活污水處理農戶覆蓋率≥70%。
7.2.3.3 清潔能源使用
應科學使用并逐步減少木、草、秸稈、竹等傳統燃料的直接使用,推廣使用電能、太陽能、風能、沼氣、天然氣等清潔能源,使用清潔能源的農戶數比例≥70%。
7.3 生態保護與治理
7.3.1 對村莊山體、森林、濕地、水體、植被等自然資源進行生態保育,保持原生態自然環境。
7.3.2 開展水土流失綜合治理,綜合治理技術按GB/T 16453的要求執行;防止人為破壞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7.3.3 開展荒漠化治理,實旅退耕還林還草。規范采砂、取水、取土、取石行為。
7.3.4 按GB 50445的要求對村莊內坑塘河道進行整治,保持水質清潔和水流通楊,保護原生植被。岸邊宜種植適生植物,綠化配置合理、養護到位。
7.3.5 改善土壤環境,提高農田質量,對污染土壤按HJ 25.4的要求進行修復。
7.3.6 實施增殖放流和水產養殖生態環境修復。
7.3.7 外來物種引種應符合相關規定,防止外來生物入侵。
7.4 村容整治
7.4.1 村容維護
7.4.1.1 村域內不應有露天焚燒垃圾和秸稈的現象,水體清潔、無異味。
7.4.1.2 道路路面平整,不應有坑洼、積水等現象;道路及路邊、河道岸坡、綠化帶、花壇、公共活動場地等可視范圍內無明顯垃圾。
7.4.1.3 房前屋后整潔,無污水溢流,無散落垃圾;建材、柴火等生產生活用品集中有序存放。
7.4.1.4 按規劃在公共通道兩側劃定一定范圍的公用空間紅線,不得違章占道和占用紅線。
7.4.1.5 宣傳欄、廣告牌等設置規范,整潔有序;村莊內無亂貼亂畫亂刻現象。
7.4.1.6 劃定畜禽養殖區域,人畜分離;農家庭院畜禽圈養,保持圈舍衛生,不影響周邊生活環境。
7.4.1.7 規范殯葬管理,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倡導生態安葬。
7.4.2 環境綠化
7.4.2.1 村莊綠化宜采用本地果樹林木花草品種,兼顧生態、經濟和景觀效果,與當地的地形地貌相協調;林草覆蓋率山區≥80%,丘陵≥50%,平原≥20%。
7.4.2.2 庭院、屋頂和圍墻提倡立體綠化和美化,適度發展庭院經濟。
7.4.2.3 古樹名木采取設置圍護欄或砌石等方法進行保護,并設標志牌。
7.4.3 廁所改造
7.4.3.1 實施農村戶用廁所改造,戶用衛生廁所普及率≥80%,衛生應符合GB 19379的要求。
7.4.3.2 合理配置村莊內衛生公廁,不應低于1座/600戶,按GB 7959的要求進行糞便無害化處理;衛生公廁有專人管理,定期進行衛生消毒,保持干凈整潔。
7.4.3.3 村內無露天糞坑和簡易茅廁。
7.4.4 病媒生物綜合防治
按照GB/T 27774的要求組織進行鼠、蠅、蚊、蟑螂等病媒生物綜合防治。
8.經濟發展
8.1 基本要求
8.1.1 制定產業發展規劃,三產結構合理、融合發展,注重培育惠及面廣、效益高、有特色的主導產業。
8.1.2 創新產業發展模式,培育特色村、專業村,帶動經濟發展,促進農民增收致富。
8.1.3 村級集體經濟有穩定的收入來源,能夠滿足開展村務活動和自身發展的需要。
8.2 產業發展
8.2.1 農業
8.2.1.1 發展種養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新型經營主體。
8.2.1.2 發展現代農業,積極推廣適合當地農業生產的新品種、新技術、新機具及新種養模式,促進農業科技成果轉化;鼓勵精細化、集約化、標準化生產,培育農業特色品牌。
8.2.1.3 發展現代林業,提倡種植高效生態的特色經濟林果和花卉苗木;推廣先進適用的林下經濟模式,促進集約化、生態化生產。
8.2.1.4 發展現代畜牧業,推廣畜禽生態化、規?;B殖。
8.2.1.5 沿海或水資源豐富的村莊,發展現代漁業,推廣生態養殖、水產良種和漁業科技,落實休漁制度,促進捕撈業可持續發展。
8.2.2 工業
8.2.2.1 結合產業發展規劃,發展農副產品加工、林產品加工、手工制作等產業,提高農產品附加值。
8.2.2.2 引導工業企業進入工業園區,防止化工、印染、電鍍等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企業向農村轉移。
8.2.3 服務業
8.2.3.1 依托鄉村自然資源、人文稟賦、鄉土風情及產業特色,發展形式多樣、特色鮮明的鄉村傳統文化、餐飲、旅游休閑產業,配備適當的基礎設施。
8.2.3.2 發展家政、商貿、美容美發、養老托幼等生活性服務業。
8.2.3.3 鼓勵發展農技推廣、動植物疫病防控、農資供應、農業信息化、農業機械化、農產品流通、農業金融、保險服務等農業社會化服務業。
9.公共服務
9.1 醫療衛生
9.1.1 建立健全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體系。建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建筑面積≥60平方米的村衛生室;人口較少的村可合并設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鄉鎮衛生院所在地的村可不設。
9.1.2 建立統一、規范的村民健康檔案,提供計劃免疫、傳染病防治及兒童、孕產婦、老年人保健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9.2 公共教育
9.2.1 村莊幼兒園和中小學建設應符合教育部門布點規劃要求。村莊幼兒園、中小學學校建設應分別符合GB/T 29315、建標109的要求,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與安全標準。
9.2.2 普及學前教育和九年義務教育。學前一年毛入園率≥85%;九年義務教育目標人群覆蓋率達100%,鞏固率≥93%。
9.2.3 通過宣傳欄、廣播等渠道加強村民普法、科普宣傳教育。
9.3 文化體育
9.3.1 基礎設施
9.3.1.1 建設具有娛樂、廣播、閱讀、科普等功能的文化活動場所。
9.3.1.2 建設籃球場、乒乓球臺等體育活動設施。
9.3.1.3 少數民族村能為村民提供本民族語言文字出版的書刊、電子音像制品。
9.3.2 文體活動
定期組織開展民俗文化活動、文藝演出、講座展覽、電影放映、體育比賽等群眾性文體活動。
9.3.3 文化保護與傳承
9.3.3.1 發掘古村落、古建筑、古文物等鄉村物質文化,進行整修和保護。
9.3.3.2 搜集民間民族表演藝術、傳統戲劇和曲藝、傳統手工技藝、傳統醫藥、民族服飾、民俗活動、農業文化、口頭語言等鄉村非物質文化,進行傳承和保護。
9.3.3.3 歷史文化遺存村莊應挖掘并宣傳古民俗風情、歷史沿革、典故傳說、名人文化、祖訓家規等鄉村特色文化。
9.3.3.4 建立鄉村傳統文化管護制度,編制歷史文化遺存資源清單,落實管護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形成傳統文化保護與傳承體系。
9.4 社會保障
9.4.1 村民普遍享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實現全覆蓋。鼓勵建設農村養老機構、老人日托中心、居家養老照料中心等,實現農村基本養老服務。
9.4.2 家庭經濟困難且生活難以自理的失能半失能65歲及以上村民基本養老服務補貼覆蓋率≥50%。農村五保供養目標人群覆蓋率達100%,集中供養能力≥50%。
9.4.3 村民享有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率≥90%。
9.4.4 被征地村民按相關規定享有相應的社會保障。
9.5 勞動就業
9.5.1 加強村民的素質教育和技能培訓,培養新型職業農民。
9.5.2 協助開展勞動關系協調、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維權等權益保護活動。
9.5.3 收集并發布就業信息,提供就業政策咨詢、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等服務;為就業困難人員、零就業家庭和殘疾人提供就業援助。
9.6 公共安全
9.6.1 根據不同自然災害類型建立相應防災設施和避災場所,并按有關要求管理。
9.6.2 應制定和完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演練。
9.6.3 農村消防安全應符合GB 50039的要求。
9.6.4 農村用電安全應符合DL 493的要求。
9.6.5 健全治安管理制度,配齊村級綜治管理人員,應急響應迅速有效,有條件的可在人口集中居住區和重要地段安裝社會治安動態視頻監控系統。
9.7 便民服務
9.7.1 建有具備綜合服務功能的村便民服務機構,提供代辦、計劃生育、信訪接待等服務,每一事項應編制服務指南,推行標準化服務。
9.7.2 村莊有客運站點,村民出行方便。
9.7.3 按照生產生活需求,建設商貿服務網點,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推行電子商務。
10.鄉風文明
10.1 組織開展愛國主義、精神文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道德、法治、形勢政策等宣傳教育。
10.2 制定并實施村規民約,倡導崇善向上、勤勞致富、鄰里和睦、尊老愛幼、誠信友善等文明鄉風。
10.3 開展移風易俗活動,引導村民摒棄陋習,培養健康、文明、生態的生活方式和行為習慣。
11.基層組織
11.1 組織建設
應依法設立村級基層組織,包括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村務監督機構、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兵連及其他民間組織。
11.2 工作要求
11.2.1 遵循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選舉、民主監督。
11.2.2 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民議事規則、村務公開、重大事項決策、財務管理等制度,并有效實施。
11.2.3 具備協調解決糾紛和應急的能力。
11.2.4 建立并規范各項工作的檔案記錄。
12.長效管理
12.1 公眾參與
12.1.1 通過健全村民自治機制等方式,保障村民參與建設和日常監督管理,充分發揮村民主體作用。
12.1.2 村民可通過村務公開欄、網絡、廣播、電視、手機信息等形式,了解美麗鄉村建設動態、農事、村務、旅游、商務、防控、民生等信息,參與并監督美麗鄉村建設。
12.1.3 鼓勵開展第三方村民滿意度調查,及時公開調查結果。
12.2 保障與監督
12.2.1 建立健全村莊建設、運行管理、服務等制度,落實資金保障措施,明確責任主體、實施主體,鼓勵有條件的村莊采用市場化運作模式。
12.2.2 建立并實施公共衛生保潔、園林綠化養護、基礎設施維護等管護機制,配備與村級人口相適應的管護人員,比例不低于常住人口的2‰。
12.2.3 綜合運用檢查、考核、獎懲等方式,對美麗鄉村的建設與運行實施動態監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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